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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俞厚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俞厚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C座16层1607室。法定代表人:杨邦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厚水,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上诉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与被上诉人俞厚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3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工程由上诉人交由余再泉实际施工,实际上是被上诉人俞厚水与余再泉之间的合同纠纷,与上诉人无关;余再泉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被上诉人起诉与本案无关的上诉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或者是安徽省六安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俞厚水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云龙观邸B7#、B8#总包施工”工程所在地属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所称本案实际是被上诉人俞厚水与案外人余再泉之间的合同纠纷等问题,属于实体审理问题,本院在本案程序性审查中不予处理。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增余审判员  魏常树审判员  潘韶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