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易荣与陈幼鹏、何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荣,陈幼鹏,何海霞,盘水市望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000号之一原告:易荣,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陈幼鹏,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何海霞,女,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六盘水市望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石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308887488K。法定代表人:刘超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易荣与被告陈幼鹏、何海霞、六盘水市望新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易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48元,减半收取112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74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亮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