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品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品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黄品余,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品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黄品余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品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品余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品余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品余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品余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品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品常执行员 林毅坚执行员 张裕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