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潘样娴与佛山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样娴,佛山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864号原告:潘样娴,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程,广东信亦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祖福,广东信亦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戴新华。原告潘样娴与被告佛山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样娴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3.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样娴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