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192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鸿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苏州市胥口镇胥江工业园茅蓬路,机构代码:91320500799070084E被执行人东莞市鸿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正坑工业区第一幢,机构代码:91441900686424448X。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56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565号一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正芳执行员 彭 秦执行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