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614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国兵,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国兵、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李国兵、张明已经将所欠物业费500元交清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