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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5675章小胜与徐正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胜,徐正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5675号原告:章小胜,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江苏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正龙,男,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951158719F。负责人:徐一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斯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小胜诉被告徐正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蓝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小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被告徐正龙,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斯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小胜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64795.56元;2、判令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有:1、医疗费82194.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3、营养费6000元,4、误工费63000元,5、护理费10800元,6、残疾赔偿金81780.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8、鉴定费2520元,9、交通费2000元,10、直接财产损失费800元,11、被抚养人生活费7400.16元,合计264795.56元。事实理由:2016年3月24日,被告徐正龙驾车汽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徐正龙负主要责任,另一当事人刘秀英无责任。被告徐正龙作为侵权人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作为肇事汽车的投保单位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徐正龙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垫付了医药费5000元。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我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事发后我司垫付了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17时56分许,徐正龙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沿周市华杨路西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昆山市迎宾路与周市镇华杨路交叉路口处,遇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时右转弯过程中,其车车头左前部与沿迎宾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口遇东西向信号灯为直行绿灯时进入路口直行通过的由章小胜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员:刘秀英)右侧发生碰撞,造成章小胜、刘秀英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正龙负事故主要责任,章小胜负事故次要责任,刘秀英无责任。另查明:被告徐正龙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其本人,该车在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后,被告徐正龙为原告垫付医药费5000元,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为原告垫付医药费5000元。再查明:原告因事故受伤,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5天。2016年11月3日,原告申请伤残程度、误工、营养、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的司法鉴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210天,护理期限为90天(一人护理),营养期限为120天。原告为主张适用城镇标准,提供了暂住信息登记表,昆山市巴城镇东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原告从2013年11月起在昆山工作居住。原告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提供了枞阳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告父亲章树桃(身份证号码)与母亲左桃凤(身份证号码)共生育了5个子女。原告车辆损失为800元。又查明:本案中被告徐正龙支付清障施救费300元原告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在(2017)苏0583民初5694号原告刘秀英与被告徐正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章小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秀英为本起事故中的另一伤者,本案所涉交强险医疗费部分刘秀英一案中已使用5000元,伤残赔偿金部分已使用4500元。上述事实由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医药费发票、出院记录、门诊病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村委会证明、暂住信息表、交通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正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章小胜负事故次要责任,关于事故责任比例,因原告驾驶非机动车,被告徐正龙驾驶机动车,故本院认定由被告徐正龙承担75%的责任。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徐正龙承担。关于原告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等证据,原告医药费为81954.7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结合出院记录记载的住院天数和原告的主张,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50元。3、营养费。营养费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相关期限,即营养费为6000元。4、护理费。根据鉴定报告认定的有关期限,结合相关标准,原告的护理费为9000元。5、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的误工损失,本院根据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结合鉴定报告认定的误工期限,原告的误工费为12740元。6、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暂住信息表,本院认为原告应适用城镇标准赔偿,结合鉴定报告认定的伤残等级,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81780.6元。原告的父亲章树桃、母亲左桃凤需要抚养,二人生育有5个子女,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7400.16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残疾,对其前期的治疗及今后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结合鉴定报告认定的伤残程度,本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500元。8、交通费。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和其往返医院的实际需要,本院认定原告的交通费为500元。9、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费票据,本院认定鉴定费为2520元。10、车损。根据相关证据,原告的车辆损失为800元。原告上述损失合计210945.48元,由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55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800元,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1300元。本案中超出交强险部分原告损失为99645.48元,扣除鉴定费2520元后由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75%的比例赔偿原告72844.11元。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两险合计赔偿原告184144.11元。鉴定费2520元由被告徐正龙按照75%的比例承担,为1890元,扣除被告徐正龙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5000元和应由原告承担的清障施救费75元,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徐正龙3035元,该款视为被告徐正龙代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垫付款,由被告人保昆山支公司返还被告徐正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合计赔偿原告章小胜184144.11元,扣除被告徐正龙垫付的3035元,余款181109.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赔偿原告章小胜的款项支付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石牌支行,户名:章小胜,账号:62×××77)二、被告徐正龙赔偿原告章小胜1965元(已履行)。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徐正龙垫付款30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返还被告徐正龙的款项支付至,开户行:招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户名:徐正龙,账号:62×××06)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被告徐正龙承担647元,原告承担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华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