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兴安盟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佟士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安盟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佟士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343号原告:兴安盟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曾兆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兴斌,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士彬,男,43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盟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佟士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安盟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安盟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安盟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牡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