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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199-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202赵峰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峰,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199-206号申请执行人赵峰,女,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平江区苏站路688号,机构代码:55906539-0。赵峰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八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972号等8份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972号等8份法律文书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正芳执行员  彭 秦执行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