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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叶文养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文养,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梧州市藤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梧州市藤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文养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文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叶文养在桂某市城区金凤凰大酒店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门前,窥见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没有上锁,即起贪念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3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追缴回的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吴某。另查明,2016年12月13日13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桂平城区凤凰新区恒大驾校停车场处将被告人叶文养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文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文养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文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文养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文养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文养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文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