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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恢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陈有明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陈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斌,男。被执行人陈有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陈有明典当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有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洪城分理处账号为XXXXXX账户内的存款50092元和查封了陈有明所有的湘XXXX**别克牌小汽车一辆。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须解除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有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洪城分理处账号为622XXXXXX账户内的存款50092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有明所有的湘XX**别克牌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