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荣天五金建材店与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荣天五金建材店,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352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荣天五金建材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平安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4337065J。经营者林鹤明,男,汉族,1951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封国夫,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英龙展业大厦3001、3002、3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2121X。法定代表人詹辉轮。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履行了偿还货款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荣天五金建材店撤诉。案件受理费67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