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财保3号申请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华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21361。法定代表人:殷俊,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197号招商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44886350U。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行政服务中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104209852。法定代表人:孔令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宜产生纠纷,申请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备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前保全担保函,自愿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赔偿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二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系明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