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行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袁荣华与屏山县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待遇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屏山县社会保险局,袁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行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屏山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行政中心2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45217242-8。法定代表人王民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力,屏山县社会保险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汉洲,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801025250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荣华,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樊学峰,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310807077。委托代理人张兴文,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屏山县社会保险局因与被上诉人袁荣华社会保险待遇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9行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屏山县社会保险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屏山县社会保险局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屏山县社会保险局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屏山县社会保险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窦 音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何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利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