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方绿博园有限公司与袁燕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南方绿博园有限公司,袁燕玲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515号原告:中山市南方绿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法定代表人:马嘉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袁燕玲,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南方绿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燕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南方绿博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南方绿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