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焦秀琴诉被告邓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秀琴,邓念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882号原告:焦秀琴,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9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邓念刚,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秀琴诉被告邓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秀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焦秀琴负担。审判员 曹兴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