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焦秀琴诉被告邓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秀琴,邓念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882号原告:焦秀琴,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9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邓念刚,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秀琴诉被告邓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秀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焦秀琴负担。审判员  曹兴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