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北京建工双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淑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建工双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淑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终2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北京建工双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5号20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朱进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淑华,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双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淑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7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贾淑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对撤回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告知,贾淑华表示已经知晓法律规定及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北京建工双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贾淑华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持异议并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贾淑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73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贾淑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贾淑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贾淑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永钢 审  判  员   张兰珠 审  判  员   张 琦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何 悦 书  记  员   杜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