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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王飞与田成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田成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338号原告:王飞,男,1999年5月15日出生,住延吉市。法定代理人:王永利,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延吉市。被告:田成哲,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王飞与被告田成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飞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