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2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常宁某某公司与被告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某某公司,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保80号申请人:湖南常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万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某某公司诉被告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常宁某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某某的银行存款2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宁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某某的银行存款2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诗田审 判 员  尹素林人民陪审员  朱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伟打印责任人:唐伟 核对责任人:尹素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