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64-1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张某,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