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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久洪、姜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久洪,姜涛,陈绍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蓉,戎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久洪,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姜涛,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系姜久洪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四川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训洪,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绍斌,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训洪,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中段。负责人:田军,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花荄镇罗胜街**号。法定代表人:戎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安县花荄镇罗胜街**号。委托诉讼代表人:绵阳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剑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蓉,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戎华明,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再审申请人姜久洪、姜涛、陈绍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蓉、戎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久洪、姜涛、陈绍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宁审判员 胡东蓉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