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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董庆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董庆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136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负责人韩旻,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永进,系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庆令,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五块石村前乱东屯。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董庆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董庆令近期有效的户籍证明,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自然状况以及其主体资格状况。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不确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3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磊磊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