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司救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庭学、刘应梅(2017)川1028司救民14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庭学,刘应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1028司救民14号申请人:周庭学,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人:刘应梅,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人周庭学、刘应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徐某某、万某某、魏某某、万某、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承担申请人10万元赔偿金,被执行人陈某按月支付800元直至付清为止,另剩余赔偿款193940元无处获赔。申请人周庭学因本次交通事故已致残,劳动力大部分丧失,现申请人生活极其困难,要求司法救助其10000元,用于解决家庭困难。现查明:申请人周庭学、刘应梅诉被告余某某、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徐某某、万某某、魏某某、万某、万某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3)隆昌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庭学、刘应梅的各项损失172701.95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庭学、刘应梅损失18000元。被告徐某某、万某某、魏某某、万某、万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庭学、刘应梅的损失238504.55元,被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某某、万某某、魏某某、万某、万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某对被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万某某、魏某某、万某、万某某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6月2日,申请人周庭学、刘应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万某某、魏某某、万某、万某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238504.55元,被执行人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陈某对该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号为(2014)隆昌执字第558号。2014年6月23日,本案委托简阳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周庭学诉被告陈某、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徐某某、万某某、魏某某、万某、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隆昌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实际赔偿原告周庭学的各项损失73805.46元,实际支付被告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垫付费用30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庭学损失18000元;被告徐某某、万某某、魏某某、万某、万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庭学的损失177546.06元,被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某某、万某某、魏某某、万某、万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某对被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万某某、魏某某、万某、万某某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0月14日,申请人周庭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徐某某、万某某、魏某某、万某、万某某,案号为(2014)隆昌执字第842号。2015年3月30日,申请人周庭学要求恢复执行本案,案号为(2014)隆昌执恢字第1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由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125000元,免除其连带责任。现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承担申请人10万元赔偿金,被执行人陈某按月支付800元直至付清为止。2015年11月6日,申请人领取本院的司法救助款5000元;2016年7月27日,申请人领取本院的司法救助款2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庭学、刘应梅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申请人周庭学、刘应梅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5000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