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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登平与大方县恒远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平,大方县恒远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065号原告:张登平,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彝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居住地: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大方县恒远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北段大方汽车站内二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曾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富,该公司职工。原告张登平与大方县恒远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登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平撤诉。应收案件受理费5.00元,实收25.00元,由原告张登平负担5.00元,退还原告张登平20.00元。审判员  胡桂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