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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马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东方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宁,阜阳东方妇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马宁,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东方妇产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东方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