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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9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男,1987年12月23日生,农民,住滑县。诉讼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占,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李宏法、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及其代理人段永生、被告人赵占及其辩护人李宏法、位义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占在家施工建房,邻居赵某1家电线构成妨碍,赵占要求赵某1把电线架高,赵某1让赵占自行处理。之后赵占将两根电线一起捆绑在树上,赵某1因担心串电与赵占协商把两根电线分开,两人互不相让,协商不成。2015年7月22日9时许,赵某1的母亲肖某再次上门要求赵占把电线分开,被告人赵占拒绝后又将电线夯断,引起双方家庭成员相互吵骂,进而被告人赵占与赵某1厮打在一起。期间赵某1用手抓赵占的睾丸,被告人赵占用拳头殴打赵某1面部,将赵某1按倒在地掐其颈部,并继续用拳头殴打赵某1面部,致赵某1鼻部受伤。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1双侧鼻骨新鲜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占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诉称:要求对被告人赵占从重判处,并要求其赔偿医疗、误工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赵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的经济损失愿意进行合理赔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有不同的鉴定结论,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基于邻里纠纷发生,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愿意赔偿,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下旬,被告人赵占在家施工建房,邻居赵某1家电线构成妨碍,被告人赵占要求赵某1把电线架高,赵某1让赵占自行处理。之后被告人赵占将两根电线一起捆绑在树上,赵某1因担心两根电线绑在一起串电不安全,让赵占把两根电线分开,赵占以盖房忙为由拒绝。为此,两人发生争执。2015年7月22日9时许,赵某1的母亲肖某再次上门要求赵占把电线分开,被告人赵占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赵占将电线夯断,引起双方家庭成员相互吵骂,进而被告人赵占与赵某1厮打在一起。期间赵某1用手抓赵占的睾丸,被告人赵占用拳头击打赵某1面部,将赵某1按倒在地掐其颈部,并继续用拳头击打赵某1面部,致赵某1左侧鼻骨骨折,伴右侧鼻颌缝分离。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1之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赵某1受伤后,先后在新滑医院、安阳市中医院、黄河中心医院等地诊治鉴定,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鉴定费等5030.66元。赵某1还应获赔误工费、护理费3400元(100元×17天×2项=3400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1020元(30元×17天×2项=102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共应获赔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950.66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占的供述,其供述了将被害赵某1军打伤的经过。(2)被害赵某1军的陈述,其陈述了被赵占打伤的前后经过。(3)证人王改威肖某梅赵某2营赵某3举等人的证言,证明了双方发生厮打的时间、地点、前因、经过及结果,证人所证内容与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4)被害人的伤情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及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赵某1军之伤已构成轻伤。(5)病历、出院证、医疗费单据及相关票据。(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互相谦让、互相帮助,而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家却因捆绑电线的小事互不相让,进而恶语相加,发生厮打,以致被害人轻伤,而被告人入狱的后果。邻里相处,以和为贵,双方对此均应冷静反思,以实际行动搞好今后的邻里关系。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通过村委会调解、法庭诉讼等途径解决,切勿一时冲动,使矛盾激化,祸及自身和亲人,事发后再后悔已无可挽回。被告人赵占当庭认罪,愿意赔偿,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二、被告人赵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1军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950.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常永前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双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