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开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海峰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开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58号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省开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海峰,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海峰,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开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海峰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1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1,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2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2,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3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3,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4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4,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5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5,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6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6,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7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7,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8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8,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9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9,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10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10,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11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11,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12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12,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1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1,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2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2,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3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3,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4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4,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5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5,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6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6,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7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7,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8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8,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09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09,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10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10,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11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11,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查封被申请人徐海峰购买的,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期、三期B7、B8、B9、B10、B11-Ⅱ、Ⅲ幢2312号房,丘(地)号为4-107/21-7,房间号为2312,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为准。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