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民与李鸿雁、何泽起、孙晓娟、韩东明、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民,李鸿雁,何泽起,孙晓娟,韩东明,孙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吕民,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宏坤小区2号楼3单元202室。被申请执行人:李鸿雁,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旗社家属楼4号楼3单元311室。被申请执行人:何泽起,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人行家属楼2单元301室。被申请执行人:孙晓娟,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农牧业局。被申请执行人:韩东明,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供销家属楼2号楼西单元501室。被申请执行人:孙国民,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百合嘉园1号楼1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吕民与李鸿雁、何泽起、孙晓娟、韩东明、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吕民申请撤回对李鸿雁、何泽起、孙晓娟、韩东明、孙国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