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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广珊与娄洪伟、娄中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珊,娄洪伟,娄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张广珊。被执行人:娄洪伟,男,身份证号:2203811975********。被执行人:娄中,男,身份证号:2203811948********。申请执行人张广珊与被执行人娄洪伟、被执行人娄中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娄洪伟给付货款37,3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娄中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月24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娄洪伟、被执行人娄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日,本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娄中在邮政储蓄银行公主岭市西五道街营业所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清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