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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方文康与杨天秀周达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康,周达奎,杨天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民初1700号原告:方文康,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辜佳敏,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达奎,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2日,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杨天秀,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1日,住重庆市忠县。原告方文康诉被告周达奎、杨天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由审判员王荣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文康及委托代理人辜佳敏、被告周达奎、杨天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周达奎因工地资金周转困难,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1月26日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174500元人民币,并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现原告屡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杨天秀系周达奎合法妻子,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4500元人民币,并从借条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达奎辩称,借款158000元和16500元属实,愿意偿还借款,但要工程款结算下来才有钱偿还。被告杨天秀辩称,原告方文康与被告周达奎的借款不清楚,打款也不清楚。2016年3月12开始就和被告周达奎分居,现已离婚,所以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被告周达奎向原告方文康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方文康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元整(158000元)用于茶园工地投资,借期内按月息2%计算,与本金同时还清。注:2016.7.26借3000元;2016.8.10借5000元;2016.8.11借150000元。借款人:周达奎。”2017年1月26日,被告周达奎向原告方文康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方文康现金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16500元)用于成都和照母山工地投资,借期内按月息2%计算,与本金同时还清。注:2017.1.3借2000;2017.1.4借5000;2017.1.7借1000;2017.1.11借8000;2017.1.26借500。借款人:周达奎。”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二被告于2016年9月2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外面所有债务由被告周达奎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被告杨天秀提交离婚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周达奎两次借款的事实,被告周达奎认可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于2016年9月2日登记离婚,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周达奎承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周达奎在2016年8月11日前的借款158000元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理由成立,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8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1月26日,被告周达奎向原告的借款16500元,系二被告离婚后被告周达奎的借款,应由被告周达奎负责偿还。原告主张按被告周达奎借条约定的月利率2%从借条之日起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达奎、杨天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方文康借款158000元,并从2016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二、被告周达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文康借款16500元,并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2元,保全申请费1570,由被告周达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海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