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詹承海与陈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承海,陈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36号申请执行人詹承海,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宝玉,男,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承海申请执行陈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游俊豪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