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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詹承海与陈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承海,陈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36号申请执行人詹承海,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宝玉,男,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承海申请执行陈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游俊豪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