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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甸支行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南京曼侬服饰用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甸支行,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南京曼侬服饰用品厂,南京京安标志服装有限公司,朱庆伟,李万斌,张忠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575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甸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中心街35-5号。负责人:龚少甫,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才,该支行职员,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大黄村。法定代表人:张忠全。被告:南京曼侬服饰用品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工业集中区****号。法定代表人:李万斌。被告:南京京安标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小市街58号。法定代表人:朱庆伟。被告:朱庆伟,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李万斌,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忠全,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甸支行(下称星甸紫金农商行)诉被告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下称龙宇制衣厂)、南京曼侬服饰用品厂(下称曼侬服饰用品厂)、南京京安标志服装有限公司(下称京安服装公司)、朱庆伟、李万斌、张忠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甸紫金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才、被告龙宇制衣厂的法定代表人张忠全、曼侬服饰用品厂的法定代表人李万斌、京安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庆伟及被告张忠全、李万斌、朱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甸紫金农商行诉称,龙宇制衣厂于2016年1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年利率为百分之8.5,逾期年利率为百分之12.75。曼侬服饰用品厂、京安服装公司及张忠全、李万斌、朱庆伟为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但龙宇制衣厂仅归还借款本金5605.29元,另外还拖欠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的利息15252.31元。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一、被告龙宇制衣厂归还借款本金2994394.71元、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5252.31元及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7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曼侬服饰用品厂、京安服装公司、张忠全、李万斌、朱庆伟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龙宇制衣厂、曼侬服饰用品厂、京安服装公司、张忠全、李万斌、朱庆伟承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但强调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该笔债务。本院认为,被告龙宇制衣厂、曼侬服饰用品厂、京安服装公司、张忠全、李万斌、朱庆伟承认原告星甸紫金农商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星甸紫金农商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星甸紫金农商行要求被告龙宇制衣厂归还借款本金2994394.71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5252.31元及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7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星甸紫金农商行要求被告曼侬服饰用品厂、京安服装公司、张忠全、李万斌、朱庆伟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甸支行借款本金2994394.71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5252.31元及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7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南京曼侬服饰用品厂、南京京安标志服装有限公司、朱庆伟、李万斌、张忠全对上述第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77元,由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77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傅亚峰人民陪审员  钱有亮人民陪审员  徐龙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