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谢家才、王定胜等与建始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家才,王定胜,建始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鄂28行赔初3号原告谢家才,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人,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王定胜(曾用名王丰),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家清,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始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渊平,县长。原告谢家才、王定胜诉被告建始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7]10号)第二十一条第(4)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本案中,谢家才、王定胜属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其声称的加害行为却并未被确认为违法,故谢家才、王定胜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家才、王定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聂礼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