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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健文与梁值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文,梁值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512号原告:梁健文,男,住恩平市。被告:梁值伦,男,住恩平市。原告梁健文与被告梁值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梁健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健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