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健文与梁值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文,梁值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512号原告:梁健文,男,住恩平市。被告:梁值伦,男,住恩平市。原告梁健文与被告梁值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梁健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健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