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章莎莎与胡军艮、胡二银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莎莎,胡楚楚,胡天习,胡军艮,胡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章莎莎。申请执行人胡楚楚。申请执行人胡天习。被执行人胡军艮。被执行人胡二银。本院在执行章莎莎与胡军艮、胡二银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