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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房涛与宋成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涛,宋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54号原告房涛,男,汉族,1986年5月3日生。被告宋成磊,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房涛诉被告宋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成磊银行存款8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成磊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