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房涛与宋成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涛,宋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54号原告房涛,男,汉族,1986年5月3日生。被告宋成磊,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房涛诉被告宋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成磊银行存款8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成磊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