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邹水平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285号罪犯邹水平,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2日作出(2006)瓯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水平犯抢劫、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4000元(已缴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杭刑执字第39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6381号、(2015)洪刑执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一年五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水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未将赃款退给被害人。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罪犯邹水平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邹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未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水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