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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田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2017年3月6日因无证驾驶被汕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S×××××小轿车从福建省东山县出发准备开往广东省揭阳市,当其驾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2541KM+500M处(汕头市澄海区路段)时,车辆碰撞到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出具的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书,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光盘,汕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无证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公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丹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枫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