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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7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金某、李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金某,李某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660号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第三人:刘某某,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金某,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李某,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刘某某、金某、李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金某、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金某、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雅丽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林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