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春娇与张长付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娇,张长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娇,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长付,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春娇与被执行人张长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长付向申请执行人张春娇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春娇与被执行人张长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