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聪、吴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聪,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一号。负责人:张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聪,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吴霞,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聪、吴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4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聪、吴霞归还借款本金3599999.93元,并支付应承担的诉讼费13231元,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经查,张聪的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88号6栋1单元17楼1703号房屋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该房屋被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5)高新执保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14日查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2016)川0107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5月4日轮侯查封。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张聪、吴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