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乙四么、马超与被告马黑禄分家析产纠纷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乙四么,马超,马黑禄,马乙四么,马超,马黑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397号原告:马乙四么,男,1979年8月6日出生,回族。原告:马超,男,2015年4月18日出生,回族。法定代理人:马乙四么(原告马超之父)。被告:马黑禄,男,1948年3月5日出生,回族。原告马乙四么、马超与被告马黑禄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马乙四么、马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申��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乙四么、马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乙四么、马超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成代理审判员 马小平代理审判员 卓玛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