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苏瀚森管件有限公司、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瀚森管件有限公司,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宝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冷井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瀚森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亭,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霞,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长松南路35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宛华,住所地濮阳市巴黎街南段路东。申请执行人:无锡冷井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妮,住所地濮阳市巴黎街南段路东。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天乐,住所地上海市康桥东路38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庆,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区泰山路666号,被执行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孔明,住所地山东菏泽市长江东路666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2016)内0221民初883号判决书,(2016)内0221民初885号判决书,(2016)鲁1791民初1526号判决书,(2016)内0221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2016)内022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库存物资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成品:单泵加液撬装设备5套、双泵加液撬装设备3套、集装箱加液撬装设备1套、库存设备,美国进口高压柱塞泵7套、防爆控制柜4套、天然气瓶组2套及钢材、阀门、管件电线电缆、电器仪表等物资。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张洪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