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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廷华与秦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华,秦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449号原告:刘廷华,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凤冈县。被告:秦锐,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凤冈县。原告刘廷华与被告秦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廷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梨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