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聊城市华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华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211号原告聊城市华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敬宾,董事长。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尚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华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秋波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