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845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卢某,男,1974年4月826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