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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温春红、李连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春红,李连根,黄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温春红,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琴江镇坵坊村。被执行人李连根,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琴江镇杉柏村。被执行人黄凤勤,女,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琴江镇杉柏村。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温春红申请李连根、黄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5民初35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连根、黄凤勤应支付申请人温春红案款942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连根;黄凤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加寿审判员  曾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增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