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9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泽与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893民初59号原告:王泽,男,1985年4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茫崖行委花土沟镇。被告: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泉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91162047L。法定代表人:杨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泽与被告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利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利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平利公司支付运费及水泥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起,王泽以其自有翻斗车为平利公司运输砂石料,截止2016年11月27日,平利公司共欠王泽运费80000元。经王泽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付。庭审后,平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军在质证时对王泽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于2017年3月7日已向王泽偿还运费2500元,现无能力偿还余款77500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王泽与平利公司口头约定,由王泽以其自有翻斗车为平利公司运输砂石料,运费以800元/天计算,截止2016年12月,平利公司共欠王泽运费38400元。2016年4月8日,平利公司在开元砖厂购买水泥90吨,王泽为其垫付水泥款41600元。针对上述未结运费及水泥款,双方经结算后,由平利公司向王泽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王泽翻斗车和水泥费用80000元整。”的欠条一张,并由平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军签名及加盖平利公司公章进行确认。2017年3月7日,平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军向王泽偿还运费2500元,余款775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本案被告拖欠原告运费及水泥款77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及水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泽支付运费35900元、水泥款41600元,共计7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井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