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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更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顺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顺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4号罪犯刘顺添(累犯),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惠东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顺添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顺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刘顺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顺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刘顺添缴纳罚金一千二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顺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系累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顺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李丽梅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