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凤华与李夕华、王秀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华,李夕华,王秀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387号原告:王凤华,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李夕华,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王秀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原告王凤华诉被告李夕华、王秀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凤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鲁VK9**挂号车或查封、冻��、扣押价值为18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鲁VK9**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8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美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微信公众号“”